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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年内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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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日前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解决持迁移证件未落户口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 
  近年来,随着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政策的实施,相当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不明确,或由于其他原因,长期持迁移证件不落户口,不仅影响了人口管理,也影响了这部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这次集中解决的落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被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迁移户口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常住人口;持有被录取学校的毕业证,以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在拟落户地具备落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在拟落户地具备落户条件,可予批准落户:持证人申请落户地系原户口迁出地;持证人符合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条件,申请落户地系工作单位所在地;持证人入学迁移户口后,原家庭住址发生变动且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现申请落户地系父母户口所在地;持证人父母现均已死亡,申请人申请落户地系其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持证人祖父母、父母现均已死亡,持证人申请落户地系其同胞兄妹户口所在地;其他特殊情况。 
  需解决持迁移证件未落户问题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证、落户家庭居民户口簿、本人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交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各地简化申请办理程序,不再要求持证人回学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换迁移证,只要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符合落户条件的,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山东省公安厅同时要求,任何公安机关不得以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不同意落户为由而拒绝为持证人办理落户手续。回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批准落户。属其他情况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公安局确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在审批时限内办理完毕,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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