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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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标准》,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需持“青岛滨海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报到日期不得晚于原规定报到日期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自规定报到之日起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到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校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经学校批准才能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基本年限为四年,专科在校修业基本年限为三年,学生可申请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缩短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选课与考试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教学施行选课制,学生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的资格,选课具体办法由学校当年颁发的《青岛滨海学院选课指南》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以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必修课须重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可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考试合格的课程,也可再次选课重修;同一门课程累计选修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授课教师同意,所在学校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同补考一起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文艺、体育、科技竞赛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创新奖励学分,创新奖励学分申请办法由《青岛滨海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关于加强考风考纪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并在所在学校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休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因病要求休学者,应到校医院诊断并出具医疗诊断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学生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还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可以要求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学期。

第七章  转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换学校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换学校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换学校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出本校: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入本校:

(一)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学校批次低于我校的;

(二)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三)在拟转出高校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纪录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有其它不适合在本校学习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校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退学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学校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将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要求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期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以及有诈骗、偷窃行为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有悖社会公德,且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必须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