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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青岛滨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以一卡通消费状况为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突出者优先考虑。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2、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当年学院的具体分配名额,组织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拟出初审名单(要多于应评指标),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公寓科对学生进行综合审核。

3、综合审核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初审及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查询;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评优情况、有无违纪现象等;公寓科负责审核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上述部门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到学院评审小组,学院据此确定出最后名单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在学院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名单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办理银行卡,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起施行,由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